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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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英文名:Direct evidence)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与“间接证据”相对应。

直接证据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当事人的陈述。直接证据的特点是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多表现为言词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其证明力较强,但在收集、运用其证明案件过程中,也应遵循如下规则:对直接证据应进行全面分析审查、须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和孤证不能定案。

主要内容

直接证据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当事人的陈述;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能够证明民法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等,属于直接证据。

划分标准

直接证据的划分,主要是看证据本身能否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何为案件的主要事实是需要阐明的重要问题。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人所争之主要事实或诉讼的主要标的。案件的性质和类型不同,其主要事实的内容也就不同,从而会使其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范围有所不同。

刑事案件而言,其主要事实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②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其所作的供述就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其所作的辩解就是证明其无罪的直接证据。能够明确指出是谁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是直接证据。此外,有学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也属于直接证据,例如,持有型犯罪案件中查获某人随身携带的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此时上述物品就是证明该罪的直接证据。

就民事案件而言,其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法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民事诉讼法案件主要事实包括:①民事法律事实,如继承、签订合同、缔结或解除婚姻等;②民事纠纷事实,如侵权事实和违约事实。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者否定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例如,民事当事人关于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陈述或承认,就是肯定性的直接证据;关于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陈述或承认,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此外,能够证明民法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记录侵权事实存在的视听资料等,也都是直接证据。

就行政案件而言,其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包括:①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②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的事实;③行政程序事实。因此,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者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例如,行政行为人或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陈述,就是肯定性直接证据;行政行为人或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陈述,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此外,能够直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以及记录整个行政执法经过的视听资料等,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有关文件、公函等,也都是直接证据。

特点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包含着有关案件主要事实的具体信息,其可以直接地、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中的实质性争议问题。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或推论就可以直接地指明案件的事实。使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较为便捷,只要一经查证属实,就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2.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当事人作为最为了解案件事实的主体,所提供的言词证据往往能直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案件目击者的证人证言也是常见的直接证据。因此无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中,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多为当事人或目击证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的特点之一就是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失实的情况,因此在对作为直接证据的言词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其真实性。例如,被害人陈述可能夸大事实或者因受到侵犯时精神紧张而发生感知上的偏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使得其作出虚假供述;目击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记忆也可能因为生理状态的影响而出现错误,或因受到威胁、拉拢、诱导而不敢或者故意不提供真实情况。

3.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由于直接证据来源较窄,数量较少,所以在一般案件中收集和提取都比较困难,有时案件中甚至没有直接证据。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因为惧怕受到法律制裁,往往会把能够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尤其是直接证据毁灭或者隐藏起来。有些刑事案件发生得较为隐蔽,除犯罪人本人外,其他人对案件无从知晓。因此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直接证据在数量上较少且不易收集。同时,由于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产生失真的情况,因此在对言词类直接证据进行审查时,不能简单肯定,需要经过认真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运用规则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其证明力较强,但在收集、运用其证明案件过程中,也应遵循如下规则:

1.对直接证据应进行全面分析审查。直接证据在司法实务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运用言词类的直接证据时,应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审查,关注其真实性与可靠性,注意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以上述方式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证据虽然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但一些实物证据也可能是直接证据。我国目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采取不同的排除标准,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性排除。因此,在对直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也应进一步区分该直接证据的类型以适用相应的排除规则。

2.直接证据须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直接证据虽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其真实性不能靠自身来证明,必须由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证明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彼此相印证;也可以以直接证据为主干,间接证据为补充,共同组成案件的证明体系,确保对案件主要事实和各个环节的证明,最终符合相应的诉讼证明标准。

3.孤证不能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凭借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就定案,一旦被告人翻供,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再无其他的根据。

区别

1.直接证据的证明目的单一;间接证据的证明目的较为复杂

直接证据直接用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明目的特定、单一;间接证据的证明目的比较广泛、复杂,则既可以用来单独证明案件的某个局部事实,又可用来同其他证据一起推论案件的主要事实。

2.直接证据量小面窄,获取难度较高;间接证据量大面宽,获取难度较低

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作为案件主要事实,不像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那样广泛。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从收集或获取间接证据入手,进而取得直接证据的,即间接证据每案必有。收集直接证据一般比收集间接证据困难得多,一方面,是因为直接证据数量较少,任何时候案件的直接参与人或目击者均是少数;另一方面,即使找到了案件的直接参与人或目击者,出于个人自身的特殊原因或考虑,要他们完全如实地说出案情真相也属不易。

3.直接证据证据力较强,但伪造或虚假的可能性较大;间接证据证据力较弱,但伪造或虚假的可能性较小

直接证据可提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则只能提示案件的局部事实,两者的证据力强弱判然有别。直接证据由于多属供述证据,受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较强,故容易发生差错或被伪造、篡改。如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保的天然的动机,会提供不全或不实的证词,且时供时翻;被害人由于愤恨犯罪分子或出于某种顾虑,可能有意夸大或缩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的被害人在被害时由于年龄、智力、精神紧张等因素的影响,对事实感受不准,也可能提供不全或不实的陈述;证人由于和被告人或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可能作出不全或不实的陈述,或由于感受、记忆、表达案情时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可能提供不全或不实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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