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2008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2025年10月3日